实践教学
廊坊师范学院非师范类专业实习管理办法(院教字〔2014〕109号)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实习是我校培养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获得生产、管理、实践知识和技能,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运用,促进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培养与提高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重要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身心健康、基础扎实的应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为规范专业实习工作,确保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按照我校各专业培养方案的规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非师范类全日制普通在校本科、专科学生的实习。
 
第二章 实习目的与课程性质
第三条 实习目的
1、通过接触实际,使学生对所学专业涉及行业的生产、技术、流程和管理等方面深化感性认识,了解本专业的先进生产技术与应用和发展趋势。
2、巩固所学理论知识与基本技能,向生产一线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学习先进技术和组织管理知识,进一步提高专业的应用水平和技能。
3、增强劳动观念和劳动纪律,培养学生事业心和责任感,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四条 课程性质
实习是综合性实践必修课,所有学生必须参加实习,成绩合格准予毕业。
 
第三章 实习方式与时间安排
第五条 实习方式采取集中顶岗实习,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集中实习者,由相关医疗单位出具证明,经批准后可以转入下个年级一并实习,随下个年级毕业。
第六条 实习时间:实习时间为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
 
第四章 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第七条 实习大纲
实习大纲是实施与评价实习的指导性文件和依据,由各二级学院、教学部根据相应专业的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制订。实习大纲的内容包括:
(一)实习目的和任务;
(二)实习内容和时间分配;
(三)实习方式和具体要求;
(四)实习地点的选择原则;
(五)实习指导教师的选任与工作规范;
(六)实习的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实习计划
(一)为使实习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前应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及实习大纲要求,制定实习计划。
(二)实习计划的内容包括:
(1)实习目标和任务;
(2)实习内容和要求,一般按班组或岗位全程进行,包括熟悉制度、操作规范、完成定额、定性定量评估等环节,并见习管理等工作事项;
(3)实习生安排分布、实习点与指导教师;
(4)实习日程安排;
(5)实习督导、总结与评价。
第九条 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制订完成后,经二级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教务处审核备案后由二级学院具体落实。
 
第五章 实习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教务处是全校专业实习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与评估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校专业实习工作规范;
(二)负责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
(三)审核二级学院专业实习大纲与实习计划;
(四)协助二级学院统筹安排实习地点;
(五)制定、审批实习经费开支计划,负责经费管理;
(六)督导、检查、评估、总结专业实习工作,研究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习改革。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是各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具体制定、组织和实施的教学单位。为做好专业实习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二级学院院长、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系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及教师代表组成,具体落实实习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专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二)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并按专业共建、资源共享、合作培养、促进就业的要求认真落实实习单位。实习单位的选择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实习单位必须具备学生所学专业相应岗位,并保证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实习期间日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小时。
(三)做好实习组织、动员工作。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使师生掌握专业实习的目的,明确实习要求、注意事项和纪律,从思想上、业务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努力提高专业实习质量。
(四)选派教学经验丰富、对专业实习工作各个环节比较熟悉、责任心和组织能力强、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作为专业实习指导教师。
(五)加强实习期间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协调和配合我校指导教师以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检查专业实习的过程、进度和效果,及时处理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六)审核评定专业实习成绩,做好专业实习工作的总结。
(七)安排并把关实习经费的开支。
(八)做好实习工作资料的收集、整理、归类和存档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生分组原则。各二级学院应在实习前安排好指导教师,原则上以10-20名实习学生为一个实习组,设组长1-2名,每个实习组安排一个校内指导教师。安排学生实习应本着就近原则,以京津冀及附近地区为主。
第十三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
(一)指导教师代表学校对实习的全部过程负责。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健康与安全。
(二)实习前应了解实习单位的工作情况以及交通、住宿、安全等有关事项,拟订具体的实习计划,配合所在学院做好实习前的发动与组织工作。
(三)指导实习过程中,认真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实习工作手册》。及时做好本学院、实习单位、实习学生相互之间的信息联系和沟通,安排好实习点对学生的指导与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实习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
(四)认真做好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督促检查实习学生严守纪律。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共同指导学生实习。
(五)实习地点在市内的,要求指导教师每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两次,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2小时;对于在外地的实习生,京津冀及附近地区实习指导教师要求随学生驻地,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学院批准,每两周至少与学生见面一次,每次指导时间不少于4小时;对于在偏远地区的实习生,指导教师必须随学生驻地,期间一律不得擅自离开指导岗位,因公务离开时,要利用电话或网络手段进行指导和监控。
(六)指导教师对学生要严格要求,引导学生深入实际,虚心向工作人员、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学习;布置适当的思考题或作业,并及时检查和督促,或结合具体问题组织讨论,培养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重视劳动教育与专业技能的培养、提高。
(七)对于在实习期间违反纪律的学生,指导教师要及时给予批评和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指导教师要及时予以处理直至停止其实习,并向本二级学院报告,报教务处予以处理。
(八)指导教师在实习开始时,要统一将学生的校外实习鉴定表交给实习单位,并在实习结束时协助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填好学生实习鉴定表,并统一收回,经所在二级学院会审同意后装入学生档案。
(九)实习结束时要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在实习结束一周内,指导教师应把本实习点和学生的书面工作总结及实习报告报二级学院。
第六章 实习准备
第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实习大纲制定实习计划,并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实习计划在实习前一个学期的期末发给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要组织本实习组学生详细学习实习计划,做好本组工作安排。
第十五条 专业实习要与平时的实验、实训、创新创业项目训练等协调统一,平时要结合课程特点进行一定的实验实训,通过参观、模拟训练等方式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过程和项目,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要在实习前专门召开实习师生动员大会,传达学校、二级学院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实习的目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及时发放《专业实习鉴定表》和《专业实习手册》等实习材料。
 
第七章 实习内容及步骤
第十七条 了解实习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指导教师和学生要听取实习单位领导介绍实习单位的基本情况、环境和企业文化(企业愿景、管理理念、服务理念、发展策略等)。
(二)听取相关班组负责人介绍工作计划、认真学习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在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熟悉实习岗位的工作要求、特点和技术,并结合所学理论知识,做好岗位实习工作。
第十九条 熟悉同事,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关系。
第二十条 在实习过程中,要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加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动手能力。
(一)理解各工作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重要性及岗位技术的综合协调。
(二)进一步理解专业基础知识,掌握专业(岗位)工作特征,熟悉实习工作的整体环节。
(三)了解和掌握实习岗位的各种问题分析方法和处理方法。
(四)灵活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培养自己独立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工作上积极主动配合,虚心接受校外指导教师的指导,学习其他同志的优秀品质,历练职业品行,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六)认真写好实习日记,记录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认真反思自己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
 
第八章 专业实习的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习成绩考核是对学生在实习期间各方面的综合评价,以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实际过程、结果和提交的实习报告为主。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可参考实习单位的鉴定或评价意见。
第二十二条 专业实习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具体评价参照如下标准:
(一)优秀(90—100分):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质量高、效果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显著,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实习报告思路清晰,并能运用所学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分析,提出某些独到见解;实习无违纪行为。
(二)良好(80—89分):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质量和效果较好,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进步较为显著,实习报告能对实习内容进行较全面的概括总结;并且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三)中等(70—79分):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实习质量和效果,理论的理解和技能的提高有进步,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比较完整;并且实习中无违纪行为。
(四)及格(60—79分):基本达到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质量和效果一般,能完成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或实习中有一般违纪行为,经教育能够改正。
(五)不及格(60分以下):未达到实习计划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不够完整或有明显错误,实习过程中有违犯纪律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请假离岗时间累计超过2周的(学校统一安排离岗除外),实习成绩评定为不及格;无故离开岗位超过1周,或私自调整实习安排的,不予评定实习成绩。
(六)实习成绩不合格者,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专业实习成绩由校内指导教师、校外指导教师综合评定,实习成绩填入《廊坊师范学院专业实习鉴定表》。
 
第九章 实习总结
第二十三条 实习结束,实习学生要认真总结整个实习过程,写出书面实习报告,填写《专业实习鉴定表》中的“个人总结”部分。实习总结过程也是评定实习成绩的过程,影响成绩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实习工作结束一周内,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小组情况及指导工作总结,交二级学院实习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实习工作结束两周内,各二级学院实习领导小组要汇总各实习点的工作情况,组织实习工作汇报会和成绩评定会审,整理实习材料和档案,进行材料归档并写出本院实习工作总结交教务处。
实习总结内容包括:实习的基本情况、实习质量分析和评价、实习中存在的问题、教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章 实习(专业合作)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统一制定实习(专业合作)协议书,二级学院根据实习(专业合作)单位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对协议书内容可做调整,调整后的实习(专业合作)协议需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实习基地建设,布点应不低于每20名学生一个实习基地。基地建设应本着专业共建的理念和思路开展,以达到各项资源互补和共享为目的,并长期坚持互动。
第二十八条 实习(专业合作)协议签订程序:实习(专业合作)基地协议,我方由二级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和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签字;要以实习基地为主要范围选择实习点安排实习生。每次实习由二级学院与实习点签订具体协议。实习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第十一章 实习经费的划拨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学校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根据教学计划、实习性质、专业特点及学生人数,教务处负责编制年度实习专项经费预算。经学校批准的实习经费,由教务处统一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 实习经费使用的原则
(一)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实习计划和实报实销原则,实事求是,专款专用。
(二)在满足完成实践性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
(三)实习指导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应为人师表,廉洁自律,厉行节约,严格遵守财务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习经费的(项目)使用范围:
(一)实习指导教师的差旅费;
(二)实习学生的交通费和实习用消耗品费用;
第三十二条 实习经费的使用办法与标准
(一)学生实习经费标准暂定为生均160元,由教务处负责具体核算和支付。
(二)教师住宿费方面,原则上教师应与学生同吃、同住。如确需住宾馆或招待所,应请示二级学院领导后按照财务差旅相关规定报销。
(三)教师实习指导交通费按《廊坊师范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集中实习确需向实习点支付指导与管理费,支付标准最高限额为生均80元。支付实习单位的指导管理费必须要收取对方开出的收据凭证(凭证上要有单位公章和领款人的签名)。
(五)实习费中不得报销招待费。
(六)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对实习生进行指导和监控所产生的通讯费,由指导教师据实提出申请,各二级学院签署意见,并将指导教师、学生名单、实习地点等情况一并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三条 实习经费的管理
(一)实习借款:学生实习,由实习指导教师凭二级学院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核定实习性质、人数、标准)的借款单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实习经费由专人管理。各学院要对实习经费的使用及实习过程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指导,保证实习经费的科学合理使用。
(二)报账结算: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到财务处报账。报账时如实填写报销单,并附符合财务规定的报销单据,经二级学院主管院长、院长及教务处审批后到财务处报账。
第三十四条 注意事项
(一)各学院在实习经费的安排上,应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实习场所,按财务规定使用学生实习经费。凡与实习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在实习费中报销,实习经费不得挪作它用。
(二)学生实习期间应遵守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因违犯纪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报销。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习经费使用细则由学院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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