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新征程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寓厚爱于严管,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党纪法规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自身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八小时之外”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以外所从事的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监督管理对象为学校所有纪检监察干部。
第四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依纪依法、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分级负责,强化预防、惩教结合的原则,促进纪检监察干部提高自身修养,规范言行举止,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促使纪检监察干部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
第六条 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学校纪委监察处牵头,会同党委组织部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落实。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一)铭记身份,注意形象,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制造、不散布、不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发表与党中央的决策不一致的言论。
(二)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品行端正,作风优良。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
(四)提倡科学、尊重科学,移风易俗、勤俭节约,自觉弘扬优良传统、践行新风正气。
(五)远离“酒局”“牌局”,积极参加健康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六)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忠实践行者、传播者,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第八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监察管理,要盯住重要岗位、重要事项、重要场所、重点时段,着重对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六大纪律等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社交圈、生活圈、休闲圈。
第九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以下行为:
(一)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网站论坛、订阅号、快手等信息网络平台以及个人交往中披露工作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恶意散布歪曲事实、丑化纪检监察机关形象、破坏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团结统一的言论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公开发表不当言论。
(二)传播反动电子读物、音像制品、书籍和非法信息等不当行为。
(三)宣扬参加封建迷信活动,参加宗教组织。
(四)以各种名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等非组织活动。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或收受他人不正当利益。
(六)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其它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行为;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或参加其他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高消费活动。
(七)违反规定谈论涉密事项,打探消息、跑风漏气,过问案件,说情干预。
(八)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干预经济活动。
(九)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
(十)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合耍特权、逞威风,口大气粗、作风粗暴。
(十一)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十二)违反其他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采取以下方式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监督管理:
(一)报告个人事项。纪检监察干部遇有“八小时之外”需要向组织和领导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报告并备案。
(二)强化党内监督。纪检监察干部遵纪守法情况纳入党内生活重要内容,纪检监察干部要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对照检查“八小时之外”表现情况。凡被谈话、函询的,必须在生活会上作出专题说明。
(三)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纪委委员、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支部、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和学校党委组织部的职能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织密内部监督网络。
(四)及时谈心谈话。采取不同形式,坚持每年开展一次谈心谈话活动:纪委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谈、班子成员与部门全体人员谈、纪委监察处党支部书记与全体党员谈、二级单位党委书记与纪检委员、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谈,结合思想实际、工作履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八小时之外”活动情况,有针对性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注重社会监督。发挥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自媒体监督的优势,面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畅通监督渠道,广泛接受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运用“四种形态”,对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发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早预防;坚持有信必核、有案必查要求,对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信访举报实行严查快办,对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对触犯法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纪委监察处和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人对所属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的监督管理负第一责任,纪检监察干部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干部“八小时之外”活动中发生问题的,处理结果运用于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任免等方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