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保障党员、群众行使监督权力,维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监察机关监督执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规则》《信访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规依纪依法处理信访举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通过接受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查看网络举报信箱等渠道,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单位的申诉,按照工作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中信访举报件包括检举、控告、申诉三类信访件。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以下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检举、控告:
(一)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工作原则
(一)以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为准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实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负责制;
(四)维护信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五)分级负责和归口办理。
第二章 信访件的受理
第七条 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腐败行为的检举、控告;对学校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政策以及纪律等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或其他教职工对所受党纪政务处分或对所做出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要求进行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来信来访;
(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等;
(四)对学校行政管理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和不良现象的检举、控告;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办、交办的有关信访件;
(六)学校党委、行政交办的反映有关问题的信访件;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或超过文件规定投诉期限的投诉等,不予受理。
第八条 各种信访来源方式的受理
(一)来信
1.拆封。一般情况下,当天来信当天拆封(署收信人姓名的信件应交本人拆封)。拆封时,要保证信封及信件的完整,装订时,信访举报内容在前、信封在后装订。对上级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存查。
2.阅信。信访承办人要认真细致阅读信件,弄清来信内容和反映问题的性质,判断是否属于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考虑拟定处置方式。
3.登记。阅信后,信访承办人安排专人将来信进行编号、登记,填写《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对重复的信件,要在《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中“处理意见”栏内加以说明,然后依照本细则中信访件处理的主要方式填写拟办意见。
4.阅批。信访承办人将填写好的《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与完整的信访件原件一并呈送纪检监察主要负责人阅批。涉及比较重大、复杂的问题或正处级领导干部同时呈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阅批。阅批后,依规依纪由信访承办人组织人员办理。
(二)来访
1.登记。接待来访时,至少由2名工作人员接待,有人主谈,有人记录。来访记录的内容一般包括:来访人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自然情况和联系方式;来访时间、接待地点、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等。来访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认为记录内容有不准确或有遗漏的地方,可由其本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涂改处加按手印。记录人应如实填写《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
2.接谈。接谈人应热情接待来访人,耐心倾听来访人的陈述,深入了解情况。来访人携带书面材料的,接谈人将来访人的书面材料妥善保管与《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一同作为调查依据,未携带书面材料的,接谈人可以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互相佐证。
3.处理。在接谈过程中,接谈人要判断区分问题是否属于受理范围,进行妥善处理。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一般性问题且能解答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答复,并在《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中说明处置情况;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重要问题的,应以《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为首页,连同来访人提供材料一并装订,转交信访承办人,按处理来信的方法办理。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另行建议。
(三)来电
1.接听。接听举报电话,要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2.处理。接听人应把重要情况、情节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照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对应有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建议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接听人负责填写《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受理来电记录表》,然后按处理来信的方法办理。
(四)网络举报
一般情况下,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应每5个工作日至少查阅一次接收网络举报的电子邮箱;如有反映问题的举报投诉电子邮件,及时下载,然后按处理来信的方法办理。
(五)实名举报
信访举报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或者本单位名称,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的,经电话或面谈等核是真实的,属于实名信访举报。对实名信访举报优先办理、优先处置,在接受信访举报件之日起和办结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实名举报人反馈。
(六)其他方式
除以上四种信访来源方式以外,上级交办、司法机构移送、监督检查中主动发现、巡视发现、纪律审查中发现、审计发现、财会发现等均属于信访来源的其他方式。其他方式来源的问题,经纪委监察工作人员登记、编号后,交信访承办人办理。
第九条 信访件的主要处理方式
(一)直接查办。由上级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领导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和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件,由学校纪委监察机构直接办理。二级单位接到的重要问题的信访件,要及时报告学校纪委监察机构。
(二)校内交办。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涉及业务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负责的问题,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承办部门一般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并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
(三)校内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指导下,转交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办理,将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经审核合格后存档。
校内交办、转办的,由纪检监察机构信访承办人填写《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批转单》。
第十条 重复件的处理
对先后收到反映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应在信访件台账中分别登记、编号,并予以注明为重复件,要和以前信访件对照,查看、判断是否有新的诉求和提交新的证据,处理结论要考虑第一次信访件处理情况而定。
对要求不当或无理由要求的重复信访件要直接告知信访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直接做了结处理。
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
第十一条 信访件的处理
(一)调查处理(情况说明)。信访件受理后,对反映学校一般工作人员问题或一般性问题的信访件,交由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进行调查处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情况说明),经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审核合格后,存档备查。
(二)谈话函询。涉及处级领导干部、招投标、学术造假、师德师风、巡视移交、司法机关移交、审计移交、财会移交等信访件,应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进行处理。谈话函询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暂存待查。受理信访件后,经分析研判,由于种种原因不具备核查条件的,可暂存待查。
(四)了结。受理信访件后,经分析研判和初步摸排,不具可查性或反映问题失实的,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予以了结。
(五)初步核实。受理信访件后,经分析研判,发现反映的问题存在可查性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对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若经初步核实确认违规违纪违法事实,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后立案查处。
若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建议。
若经初步核实,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当尚不构成违纪违法,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谈话提醒、并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改正。
若经初步核实,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的,由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经学校纪委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了结处理。
第三章 线索处置
第十二条 信访件经受理、登记后,交由信访承办人梳理问题线索,并拟定处置意见报领导阅批。
第十三条 对反映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以及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
第十四条 对问题线索实行专人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人。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应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领域深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
第十六条 承办人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的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种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谈话函询
第十八条 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定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对象为正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除外),应当由学校党委书记审批;对需要谈话函询对象为下一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副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应当由学校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其他人员由学校纪委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十九条 谈话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涉及正处级干部的由学校纪委书记负责首课、首谈,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纪委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组织进行。
谈话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情况说明。
第二十条 函询应当以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接到函询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回。被函询人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送回。
第二十一条 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送回函询材料后一个月内办结,由承办人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法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情况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四)对诬告陷害者,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五)必要时可以对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六)谈话函询材料应存入廉政档案。
第五章 初步核实
第二十二条 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依法对党委管理的正职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开展初步核实,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对党委管理的副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开展初步核实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其他人员由学校纪委副书记提出拟办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三条 核查组经批准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核查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和登记、封存。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学校纪委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出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第二十五条 承办人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第二十六条 初步核实报告涉及正处级干部应当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涉及其他人员的应当由学校纪委书记审批。
第六章 立案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党纪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和违法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第二十八条 经过初步核实,需要对党委管理的干部进行立案调查的,承办人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学校纪委书记审批,报学校党委书记批准;需要对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外的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的,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纪委书记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调查措施。同时,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主要负责人通报,协助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工作。
第三十条 审查调查方案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学校纪委书记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有关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第三十一条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三十二条 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批准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按规定办理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三十三条 审查调查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四条 审查调查谈话、执行审查调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调查事项,应当由2名以上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重要涉案人员谈话、重要的外查取证、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由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承担。
第三十五条 立案审查调查后,应当由学校纪委书记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证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禁使用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三十七条 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规定,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碍调查情形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纪录在案。有碍调查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三十八条 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外查工作期间,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特定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严格依规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调查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由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条 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暂扣、封存措施,纪检监察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录像、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场人员签字,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纪委应当设立专门场所,确定专人保管涉案财物,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二条 查明违纪事实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意见。要求被审查调查人在违纪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做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四十三条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调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和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
对执纪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审理。
第四十五条 审查调查全过程形成的材料应当案结卷成、事毕归档。
第七章 审 理
第四十六条 审理工作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职务犯罪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
第四十七条 审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案件审理工作人员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案件审理工作人员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三)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人员已查清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审理组可以提前介入。
(四)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在作出决定。审理组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退回审查调查组补充证据。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审查调查组意见、审理意见等。对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处分的,在学校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处理意见。
第四十八条 审理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四十九条 审理报告应当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提交学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需要报学校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构名义征求学校党委组织部和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意见。
第五十条 对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向学校党委请示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在正式行文请示,形成一致处理意见。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监察对象所在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单位,并在一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全体教职工及本人宣布。同时抄送学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被审查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
第五十三条 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可以在受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查、复审,应当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查、复审的,由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受理。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学校纪委书记批准,作出复查、复核决定。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查、复核工作人员经审查,认定处理决定有错误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 坚持复议复查、复审复核与审查调查、审理相分离原则,原案件审查调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复议复查、复审复核工作应当在三个月内完成。
第八章 处置结果的回复
第五十五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权益,对所受理的信访件作出处理后,有联系渠道的,根据具体情况给信访人以口头(电话)或书面(电子邮件)答复;没有联系渠道的,撰写答复材料存档备查。
第五十六条 不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问题,可在接信接访或领导批示后,告知其已转相关部门。
第五十七条 属于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在处理过程中又收到重复信访的,可简要告知信访人对其信访处理进展情况,一旦有处理结果后及时答复。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恰当处理,但其继续提出不合理诉求的,可向其宣讲有关政策法规,表明态度,做好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
第九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九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保密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程序和传递范围办理,不得向无关单位和个人透露信访人身份、信件内容及处置情况。严格控制审查调查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第六十条 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泄露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者信访人、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件及突发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务处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一条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满案不报、压案不查、谎报案情的;对因重大过失致使案件主要违纪违法事实证据缺乏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的都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调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第十章 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要求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一)信访原件和所有附件;
(二)《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委来信来访处理笺》;
(三)调查报告和后期有关处理材料、结论等;
(四)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
(五)被信访人、检举、控告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
(六)与信访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附件:1.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处理笺;
2.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受理来电记录表;
3.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批转单。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
附件1 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来信来访处理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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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包括在批阅范围内的应阅读人员,阅办完后请签名并退回纪委办公室。
附件2 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受理来电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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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廊坊师范学院纪检监察信访批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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