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确保纪检监察工作客观、公正、合法,树立纪检监察机关良好形象。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办案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第三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办案被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二)是本案件证人的;
(三)是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是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第四条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回避的类型包括两种:
(一)主动要求回避。即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知道自己具有应当回避情形的,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经学校纪委书记批准后,立即通知本人,落实回避要求;对不需要回避的,应当及时告之正常履行职责。
(二)他人要求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的,经学校纪委书记判断、决定;对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回避,学校纪委书记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 应当回避的办案人员,拒不执行回避决定或者拒不服从组织安排,及时停止其相关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的处理、处分,同时记入廉政档案。对因故意隐瞒回避情形,导致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从重处理。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