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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招生监察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 点击数:
院字(2013)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规定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招生监察工作,促进学校招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的暂行规定》(教监〔2000〕1号)、《教育部关于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教监〔2003〕3号)、《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和《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监察工作实施细则》(冀教监〔2012〕1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招生监察应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坚持“全程参与、重点监督”的工作制度,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参与招生录取全过程,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和重点时段的监督,共同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招生监察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有利于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有利于“德智体美等方面综合评价、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原则的全面体现,有利于学校科学合理地选拔培养人才,有利于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为非常设机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主任由学校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行政监察处、教务处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接受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纪委的领导,负责学校招生监察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参与招生政策的制定与修改,对学校招生简章的编制进行审核,对录取工作过程进行监督。 第八条 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对招生工作人员进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的教育及相关业务培训。 第九条 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计划的情况,监督检查招生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不符合规定和程序的做法提出意见,督促其及时整改。 第十条 受理有关涉及违反国家和省招生政策、规定与纪律问题的投诉和举报,督促或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督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招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三)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法行为。 (四)建议有关部门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嫌疑的工作人员停止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招生考试、录取和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第四章 监察事项 第十三条 对招生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实施监督,重点监督检查命题、考风考纪、评卷登分、新生录取(录检、投档)及遗留问题处理等环节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考生电子档案的制作,特别是有关考生的体检、志愿、成绩等信息的采集、维护情况,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督促招生管理部门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第十六条 对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制度和要求 第十七条 实行事前通知制度。凡属招生监察的事项,学校招生管理部门须将具体事宜和要求一周前通知招生监察办公室,送达有关文件,以便妥善安排招生监察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现场办公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进驻录取现场,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参加会议制度。在录取期间,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人参加学校研究、安排招生工作的各种会议。 第二十条 实行回避制度。直系亲属报考本校的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及招生录取监察工作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参加当年的招生录取和招生录取监察工作。 第二十一条 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录取期间,遇有重大或疑难问题,应及时向学校纪委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分管招生录取工作负责人、纪检监察负责人、招生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15日内,学校将招生录取监察工作情况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将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情况报招生监察办公室。新生入学录取通知书必须印有新生本人照片,对冒名顶替的学生,坚决予以清退,并向省考试院备案,计入考生诚信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立工作档案制度。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要建立招生监察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 学校招生监察办公室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并将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号码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应熟悉业务,掌握国家和省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计划,主动掌握网上招生录取工作的规律和特点,明确监督的重点、形式和方法,认真做好录取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招生监察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维护招生录取工作的严肃性。要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生管理部门要为招生监察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条件保证,以遍及时掌握招生录取全过程的工作状态,及时发现问题,督促处理。要为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将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追究有关责任者的相应责任: (一)属于集体决策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属于分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决策的,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 (三)属于招生考试工作人员个人行为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在学校招生、考试中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不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学校招生规模的。 (二)以任何名义和理由,向考生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费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录取不符合录取条件考生的。 (四)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扰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的。 (五)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的。 (六)在报名、考试、录取等招生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 (七)索取或者收受考生及家长的礼品、现金和有价证券的。 第三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积极配合招生管理部门开展工作,针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或行政监察建议。 第三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认真实行对招生管理部门及招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监督,严肃查处招生中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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