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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廊坊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3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促进学校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央、省和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有机结合,扎实推进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为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改革发展紧密结合,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责任管理,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做到责权明确,常抓不懈。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学校领导班子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承担上级党委、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部署的反腐倡廉专项工作任务,分析研究全校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领导和组织学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党的宗旨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推进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体现学校特点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四)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下级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执行中央“八项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带头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推进党务公开、校务公开。

(六)落实选拔任用干部的各项规定,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的领导班子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组织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明确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听取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汇报。

(三)监督检查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对班子成员加强教育,从严要求,强化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对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对上级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亲自批办案件。认真协调、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困难;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要结果的案件,认真组织力量查处;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查办重大案件。

(五)带头履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七条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发挥好参谋助手作用,协助党委书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报告分管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事项。

(二)领导并监督分管部门或单位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

(三)督促分管部门或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

(四)每年听取分管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汇报,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促其纠正,防止发生严重的不正之风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成立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学校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担任。小组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组织部、纪监审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处,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纪委书记兼任。领导小组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组织落实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听取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汇报,提出加强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意见,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责任履行、责任检查、责任述职、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的制度和机制。

(二)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提出分解意见,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经学校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领导对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四)向学校党委报告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的领导班子的正职是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决策部署,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分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规定、制度和文件,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注意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切实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

(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党员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负责或受主管校领导、学校纪委的委托,同职责范围内管理的干部进行廉政谈话。

(四)要把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贯穿于业务工作全过程,紧密结合业务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深入推进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及时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根据主管校领导和学校纪委的要求进行调查处理。年底向主管校领导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六)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工作作风建设的指导、督促,切实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学校纪委协助学校党委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学校纪委协助抓好工作部署和任务分解,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工作,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领导班子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宣传教育,制定相关制度,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协助调查处理本部门、本单位处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问题。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按照省委、省纪委的规定,接受上级机关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学校党委按要求每年第一季度向省教育厅纪工委专题报告年度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按要求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沟通制度。依据需要,学校党委书记与学校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向学校党委书记或学校纪委书记沟通情况;学校党委书记可与学校纪委书记共同或分别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沟通情况。沟通的主要内容有分管部门或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重要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及落实中需要协调的情况、监督检查、和调研中发现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情况等。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责任履行贯穿始终。

第十五条  检查考核工作要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制定科学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明确考核的具体内容、方法和程序。

第十六条  考核工作由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织领导,由学校党委、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带队,纪监审处、组织部、人事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前的情况收集整理工作,主动与考核组成员部门或单位联系,了解被考核部门或单位的有关情况,重要情况提前告知考核组。

第十八条  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考核等工作结合进行。考核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第十九条  考核主要采取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查阅资料、情况反馈等方法进行。在进行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时,要吸收一定范围相应数量的人员参加。

(一)考核应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在一定范围内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情况开展民意调查。

(二)对考核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由考核组向被考核部门或单位提出,并限期向考核组或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纠正情况;对因不认真履行责任制规定发生严重问题,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向学校党委和学校纪委报告,由学校党委责成学校纪委牵头调查处理。

(三)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考核情况向被考核部门或单位党组织反馈,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向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汇总各考核组情况,结合责任检查和平时掌握的情况,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对被考核部门或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总体评价,按优秀、较好、一般、较差确定相应考核档次,并向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党委通过会议、文件等形式通报考核情况,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检查考核结果运用制度。将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年度考核和工作目标考核、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在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拟提任处级干部人选之前,应征求学校纪委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将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评议。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每年年底将本部门、本单位及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专题报告学校党委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工委、直属党支部和各职能部门、群团组织、西校区、教学教辅单位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违反有关规定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党员干部疏于教育和管理,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理的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放任、包庇、纵容工作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七)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二)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一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规定,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分别由学校纪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人员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纪委对实施责任追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廊坊师范学院委员会  廊坊师范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院发[2006] 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解释。

 

 

院发〔20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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