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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廊坊师范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纪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纪检工作的保障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党内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纪委在学院党委、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纪委要自觉接受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认真执行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决议决定,经常主动地请示、汇报工作。 第三条 学院纪委的主要职责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行政法规及学院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 二、支持、保护和促进学院的各项改革健康、顺利地发展,维护学院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调查了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提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和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建立健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监督、检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协助党委开好民主生活会。 五、受理学院党组织、党员和群众对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支持党组织和党员同违法乱纪行为和不正之风作斗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六、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或立案检查,并按有关规定、批准权限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干部的处分。 七、参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评议,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对干部的考察和任免工作。 八、指导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纪检委员开展工作,对纪检干部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干部素质。 九、承办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学院纪委委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学习领会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精神,坚决贯彻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二、参与纪委各项计划、总结、决定的讨论,对纪委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纪委对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及案件的讨论,并根据事实、情节对照有关法规,严肃认真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四、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所在单位、联系单位以及全院党风 党纪情况和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收集教职工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与书记或副书记沟通情况,或在纪委会议上汇报。 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联系单位传达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和要求,与基层单位党务领导配合,指导这些单位开展纪检工作。 六、经常与基层单位纪检委员沟通情况,共同研究、探讨开展纪检工作的方法、步骤,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完成纪委各个时期的任务。 第五条 学院纪委全委会议制度 一、学院纪委全委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学习上级指示精神;传达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研究开展纪检工作的内容、方式;讨论每学年或每一阶段的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讨论上报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报告内容;讨论向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下达的重要文件;审理、审批党员违纪案件;讨论和研究党风党纪教育中带普遍性、倾向性及有关政策性的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 二、每学期召开会议二至三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三、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在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全体纪委委员参加,必要时可请相关领导或工作人员列席,纪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履行请假手续。提交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有关材料及会议记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或准备。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召开。对违纪案件的处理决定,必须由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才能生效。当重大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时间性较强的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定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研究协商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作出决定,或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请求裁决。 六、纪委会议由工作人员记录,必要时整理成纪要,上报或下发或向有关领导作专题汇报。 第六条 学院纪委民主生活会 纪委委员每年过一次民主生活会。在民主生活会上,委员要联系实际检查工作,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学院纪委与行政监察处、审计处合署办公,统一履行纪检、监察和审计职能,对学院党委、学院行政负责。坚持集体领导、统一领导、协调执纪维法的方针,提高学院党政维法执纪整体效能。 第八条 本规则由学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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