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快速导航 |
廊坊师范学院党纪政纪案件查处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纪政纪案件查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学院改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依照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调查权,有关组织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支持,不得干涉阻挠。 第三条 党纪政纪案件查处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要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2、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学院内任何违犯党纪政纪的个人和组织,都必须依照本规定予以查处,保持党纪政纪的统一性和相对稳定性; 3、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达到既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党员、职工的目的; 4、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原则。案件查处工作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监察内部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5、保障权利的原则。依照党章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障检举人、被调查人和其他党员、职工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对检举或发现的下列范围的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予以受理: 1、学院处级(含正、副处级及享受同级待遇的,下同)干部的违纪问题。 2、学院党、政处级单位、直属党支部的违纪问题。 3、学院党委、行政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其它党、政组织和个人的违纪问题。 4、虽不属于以上范围,但问题严重须由纪委、行政监察处直接查处的违纪问题。 第五条 科级(含正、副科级及相同职务的,下同)干部及其它职工的违纪问题,一般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处级行政单位查处,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具体指导。 第六条 学院党委、行政组织或院级领导干部的违纪问题,依照党章和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初 核 第七条 受理的违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需要初步核实的,由纪委、行政监察处研究决定,经纪委书记批准,安排交办、转办或组织初步核实。初核的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是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八条 初核工作依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国家监察部《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中规定的办法进行。 第九条 初核时限一般为两个月。重大或复杂问题,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条 初核后,参与初核的有关人员须写出初核情况报告,纪委、行政监察处按照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反映失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说明情况,必要时可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2、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单位做出适当处理。 3、确有违纪事实存在,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予以立案。 第四章 立 案 第十一条 对检举或发现的本院职工、党组织、行政单位违犯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二条 立案按以下权限审批: 1、院级干部、党委常委的违纪问题,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决定立案。 2、学院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由纪委、行政监察处报请党委批准立案。 3、其他职工的违纪问题,由纪委、行政监察处批准立案。立案前纪委、行政监察处应征求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的意见。 4、学院处级以下(含处级)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单位的严重违纪问题,由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报请学院党委批准立案;学院党委、行政违纪的问题,由上级党组织批准立案。 第十三条 立案按以下程序审批:处级干部的立案,由纪委、行政监察处议研究决定,填写立案呈报审批表,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核情况报告,报请学院党委批准。其他人员的立案,纪委、行政监察处研究后,经纪委书记签批。 第十四条 立案后,学院党委、行政领导或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人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通报情况,一起研究如何互相配合做好办案工作,同时向组织部、人事处通报。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行政领导或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人会同被调查人单位党政领导同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提出调查办案工作的要求和被调查人应遵守的纪律,做好被调查人和知情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审批立案的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立案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立案后一般应在六个月内结案。问题重大、复杂的,或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批准机关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五章 调 查 第十九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纪委、行政监察处根据案情的需要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调查组一般由二个以上的专职纪检监察干部组成,根据案件需要也可抽调其他干部参加。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应认真分析案情,研究制订调查工作方案,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院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2、要求有关组织和人员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必要的情况说明。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4、必要时可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经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人批准,可以暂予扣留、封存用于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6、对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做出鉴定和结论。 7、必要时可以按照法律程序对被调查的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核查,并可以通过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调查组认为被调查人员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措施,停职决定由立案批准机关做出。属学院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决定由学院党委做出;属纪委、行政监察处批准立案的,纪委、行政监察处征求院党委、行政意见后做出停职决定。 第二十二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1、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可以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2、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并经本人签字认可。所有证言材料要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更改部分或全部原证,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 第二十三条 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调查组按要求写出下列材料: 1、调查报告。调查工作基本结束后,经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 2、错误事实材料必须与被调查人见面。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情况。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意见必须核实,合理意见予以采纳,必要时还应做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按照要求,将下列材料报纪委、行政监察处责任人审核、登记,经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人同意后移交审理人员审理: 1、同意移交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 4、全部证据材料; 5、已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六章 审 理 第二十五条 立案调查终结后,凡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都应按规定审理。 第二十六条 案件审理组一般由二人组成,特别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可以由二人以上组成。审理组可由纪委、行政监察处工作人员组成,也可由纪检监察干部和其他干部共同组成。 第二十七条 审理人员应当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核,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发现其他问题,也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结束后,要草拟审理报告,提出审理意见,由审理组负责人在审理报告上审签,移交纪委、行政监察处登记、复核。 第七章 报 批 第二十九条 经审理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要按照下列权限报批: 1、对学院处级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于党纪处分,由学院党委批准,报中共河北省纪委驻教育厅纪检组备案。 2、对科级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由纪委批准,报学院党委备案。 3、对处级干部给予撤销行政职务处分,由纪委、行政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学院党委批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的,先报学院党委批准撤销行政职务,然后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4、对处级干部给予降级以下行政处分或免于行政处分,或对科级干部、其他职工给予政纪处分,由纪委、行政监察处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三十条 凡报上级党委、纪委审批、备案的案件,按中纪委《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中报送材料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由学院纪委批准的党纪处分,批准前纪委应向党委报告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二条 由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直接查处审理的案件,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或报批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意见或由所在单位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十三条 由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或处级行政单位直接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处分,报批前应依照相关程序做出处理决定或拿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结 案 第三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的违纪问题做出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后,纪委、行政监察处将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由纪委、行政监察处安排专人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行政负责人与本人谈话,宣布处分决定。被调查人如对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受理。对于确属不当的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应按照事实情节及规定程序及时纠正;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予批评教育。 第三十五条 批准后的审查结论或处分决定在适当范围公布。 第三十六条 调查组在案件查处工作结束后,将案件材料整理立卷归档;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免于处分的,纪委、行政监察处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抄送组织部、人事处,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九章 纪 律 第三十七条 案件查处的工作人员应具有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原则,保守秘密,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犯党纪政纪、违犯国法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应熟悉纪检监察工作业务,注意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模范执行党的纪律。对在查处大案要案中,为国家和学院挽回经济损失、消除重大政治影响的举报和办案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精神、物质奖励。奖励人员名单由纪委、行政监察处提出书面意见,报学院党委、行政批准。 第三十八条 在案件查处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泄漏秘密、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故意制造错案假案,给案件查处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按照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十九条 凡调查、审理案件的工作人员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是被调查人近亲属的,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一律回避。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案件查处工作,学院处级党、政单位的案件查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行政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
||||||||
|
版权所有©廊坊师范学院纪委监察处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爱民西道100号 邮编:065000
电话:0316-2188420 传真:0316-2188419 Email: lfsyjw2011@163.com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