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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章程
(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30日  点击数: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为充分发挥政府、高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在学前教育中的作用,加快推动廊坊市学前教育优质高效发展,形成“政、校、园、研”的良性互动体制,实现合作共赢,特组建“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的性质:本联盟是在廊坊市政府引导下,由廊坊师范学院教育学院牵头,由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职校、幼儿园、科研院所在自愿、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校校合作、校园合作、共谋发展”的原则,组建集学前教育教学与培训、科学研究、对外交流、人才培养与项目合作为一体的地方性、非赢利性的非法人社会组织。
第二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宗旨:遵循“以联盟为平台,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纽带,加快人才培养,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理念,充分发挥“政、校、园、研”各自的优势,优化教育培训资源配置,促进专业建设、师资培训、人才服务、实训基地建设和就业工作,通过联盟建立学前教育一体化的服务体系和运行机制,实现联盟成员的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与共同发展。
第三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准则: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各盟员单位之间地位平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遵循平等、合作、诚信、共赢准则。
 
第二章   职 能 范 围
 
第四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的职能范围:
(一)应用人才共育。通过开展订单培养、实施职前职后学前教育师资衔接教育模式、对幼教行业教师进行学历教育或培训,开展校校间、校园间、政校间人才的共同培养工作,拓展人才培养的合作渠道等方式,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校园人才共享。建立师资培训基地,加快高校和幼儿园骨干教师培养;建立人才资源共享库,实现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建立双向兼职流动工作站,实行校园人员双向兼职,相互渗透,深度融合,开展院校盟员单位间教师互聘、幼儿园一线教师进高校、高校专业教师进幼儿园等活动,加快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双师双能”教师团队建设,提升幼儿园教师的理论素养和实践素养,真正实现多方共赢局面。
(三)设施资源共享。通过联盟内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幼儿园共建共用校内外实训基地、技能鉴定机构、培训中心等形式,发挥资源的综合效应,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四)信息资源共用。建立信息资源库和联盟信息资源网站,加强社会调研和信息收集,为政府、幼儿园提供咨询决策,指导专业规划和调整。
(五)专业特色共建。通过学校与幼儿园共同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课程开发,共同进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等,促进专业区域特色的形成,培育具有廊坊特色的优势专业。发挥高校现有专业优势,加强校间合作,承担专业技能大赛,促进地区专业优势互补,最大限度满足社会人才需求。
(六)社会服务共推。通过共同组建社会服务团队,发挥盟员间各自资源优势,面向各行业、幼儿园、社区、家庭等开展教育服务、技能培训、对口帮扶、技能鉴定等活动。
(七)科研项目共创。组建科研开发与项目研究团队,利用盟员单位的自身优势,对联盟内有前景的科研课题、产业项目进行共同攻关、课程研发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章 盟 员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第五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由单位盟员组成。凡具有加入联盟的意愿,承认联盟章程,愿意履行联盟义务,有意为学前教育做贡献的高校、幼儿园、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均可申请参加。
第六条 加入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联盟的申请书及单位基本情况;
(二)经联盟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联盟盟员单位证书。
第七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联盟的各种活动,对联盟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使用联盟提供的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资源;
(四)优先获得联盟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等方面的指导与支持;
(五)在同等条件下,联盟盟员单位优先录用高校盟员单位优秀毕业生;
(六)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八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盟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规定;
(二)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
(三)向联盟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联盟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联盟的合法权益;
(五)为联盟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九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盟员要求退出联盟时,应提前三个月向联盟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出。
第十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盟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联盟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联盟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出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及 其 运 作
 
第十一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联盟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撤消联盟所设工作机构;
(三)研究制定联盟工作计划;
(四)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订联盟规章制度;
(六)审议和接受新的盟员单位;
(七)推动校园合作、校际协作;
(八)审议通过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二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在召开理事会期间,理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理事长或秘书长主持会议。
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决议重大问题需经半数以上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四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会理事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聘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五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长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理事长会;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联盟的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秘书处是联盟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为盟员单位提供服务,定期举办校园联谊活动;
(三)收集、发布全国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联盟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联盟的内外联络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管 理 及 使 用 原 则
 
第十八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的经费来源是:
(一)盟员单位缴纳的盟员费和赞助;
(二)联盟接受的社会捐助;
(三)联盟得到的政府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并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换届或变更理事长时,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 程 修 改 程 序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程 序
第二十三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终止后的剩余经费,须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清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学前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廊坊市学前教育联盟理事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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