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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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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基本建设项目施工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主席令第46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包括财政拨款项目、自筹资金项目、贷款项目和学校负有责任的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工作由分管基建工作副院长牵头负责,按照管理权限,重大事项向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提请审议批准。涉及到具体事务可以协调纪检、审计、校园规划与建设、财务、后勤、保卫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具体管理。 第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成立项目施工现场指挥部,负责工程现场管理。学校保卫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负责“三工三队”管理。 第五条 审计处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审计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对基本建设项目的预算、工程变更、材料设备的认质认价、竣工决算等进行审计。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人代表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工程合同以建设单位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基建工程合同范本及相关法律为基本依据。 第七条 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工程内容、承包方式、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时间、材料与设备采购方式及价款结算办法、竣工验收及保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较大项目的主要条款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基建工程合同条款拟定后,须经学校行政监察处、审计处或由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审核。 第八条 各类工程合同在执行终止之前,合同款的支付一般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85%;项目决算审计完成后支付款额不得超过决算工程款的95%;质保期满后确保项目质量无问题方可支付工程质保金。 第四章 施工前期准备 第九条 施工管理部门要完成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施工单位要做好施工现场现状图及其它原始记录,作为有关分项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 施工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施工现场范围。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遵照政府部门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要根据施工场地的情况合理布置生产、生活区域,搭建临时设施,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五章 工程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在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工程施工作业或设计中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中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签字认可,工程材料、构配件等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及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责令返工。 第十四条 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责任到人。无论是建设单位采供还是施工单位采供的材料,均应进行严格的进场验收,审阅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出厂证明、材料证明、实验报告等,满足质量标准要求后方可使用。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验按照国家及省、市建设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隐蔽工程、重点部位坚持监理旁站,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随时抽查监督制度,做到没进行隐蔽工程验收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对施工质量、方法、工艺操作、所用材料及配比等有关技术问题随时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避免发生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级例会制度,完善信息化管理。 (一)实行工地周例会制度。由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召开,建设单位监督,每周一次,主要是检查落实上周的议定事项,提出本周内存在问题,协调并解决工程中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问题。 (二)工程月例会。建设单位主持召开,主要检查当月工程的完成情况,解决建设中涉及建设单位(包括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面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专题例会。主要是根据实际施工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涉及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技术、专门议题等方面的问题,以确保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章 工程变更 第十七条 工程变更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改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施工质量、工期和安全。 第十八条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性质,工程变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因对使用功能提出的修改(如扩大建筑面积、增加设备数量、改变平面布局、更换建筑材料、提高建筑装修标准等)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出于降低或提高建设标准而发生的工程变更。 (二)完善施工图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或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修改、规范更改、实施条件变化而发生的设计变更;或因地质勘察报告中的误差和错误而引起的工程基础部分发生的工程变更。 (三)因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等原因提出的变更工程材料、施工工艺和施工工序而引起的工程变更,或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的工程加固补强而进行的工程变更。 第十九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所有的工程变更均应事先填写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写明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具体部位、内容以及依据合同约定或政府信息指导价估算的变更引起的工程造价变化。 (二)施工管理部门对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进行研究,并形成具体意见报学校审批。 (三)根据学校审批意见,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正式工程变更图纸或通知,经施工管理部门确认后下发给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四)变更的具体工程量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管理部门确认后,报学校审计处。变更工程量的价格,按合同约定或以国家相关法规,以审计处的审计为准。 (五)工程变更申请报告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管理部门各存一份,其内容应包括: 1.变更申请人; 2.变更原因; 3.变更方案可能导致工程造价变化的预算(增加或减少),包括返工的经济损失和对工期的影响(延后或提前); 4.工程监理单位和施工管理部门的批复意见。 (六)工程材料的变更按设计变更的程序报批。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必须符合施工图要求和限定使用的品牌、规格及等级范围,并结合投标人的承诺,提供材料的出厂证明、检验结果、合格证、样板及价格等,经施工管理部门、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方能使用。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款的支付,以合同约定、相关补充协议及工程审计报告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原则 (一)工程预付款 合同签订生效后,可预付工程预付款。预付款额度按合同约定执行,一般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并在工程主体竣工前全部扣回。 (二)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支付额度一般为按工程形象进度完成工程造价的80%支付。工程竣工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5%,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审计完成且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整理并全部移交建设方后,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 (三)工程质量保证金 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总价的5%。工程质量保证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一)工程款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建设形象进度提出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由工程监理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施工管理部门。 (二)施工管理部门依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逐级审核签字后,由财务处办理工程款支付。 第二十三条 工程结算 (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要求的期限内编制工程结算,并向监理单位申报。监理单位进行认真审核,将审核后的决算书及相关资料送施工管理部门审核,审核后报审计处,由审计处或其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工程审计并出具审核报告。 (二)审核报告由审计处向施工管理部门及财务处提供原件各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办理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八章 安全文明施工 第二十四条 施工管理部门负责建设单位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经常督促、检查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对工程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在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目标以及预防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措施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情况每天进行一次检查,现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纠正和整改。每次召开工程例会时,要求施工单位汇报安全生产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投入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措施,确保在建工程安全有序地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施工管理部门要不定期地检查现场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八条 针对学校基建施工的特点,要加强对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确保师生员工的安全,要把施工对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第二十九条 进入工地人员必须戴安全帽,不能穿拖鞋、高跟鞋,不准将残疾人、儿童带到工地玩耍,做好自身安全防护工作。全体工程管理人员在工作时间不得喝酒,无故不得脱离工作岗位,不得违章指挥,确保安全防范工作落到实处。 第九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条 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的立项设计文件,上级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扩初设计的批复,地质勘探资料,总体规划、土方平衡,室外标高、外水、外电、下水,道路驳岸,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预算,开工报告,测量定位记录,施工合同,工程协议书,图纸会审记录,修改设计资料,设计修改图,竣工图,隐蔽工程图,室内设备安装资料和图纸,竣工结算,招投标工作文件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档案资料统一由档案管理员收集整理、归档,各类资料的经办人都必须主动将原件资料交资料室存档。查阅资料室所存放的资料必须办理手续,随查随还,不得任意携出室外。特殊情况必需借出时,由领导批准,限期交还。 第三十二条 对已竣工项目的基建档案资料,项目负责人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各种资料一式三套一年之内及时归档。 第三十三条 资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基建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十四条 各类文件、技术资料做好防火、防盗、防霉变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章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施工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十六条 由施工管理部门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三十七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三十八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的保修 第三十九条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均实行质量保修制度。施工单位在向施工管理部门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出具质量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质量保修书应明确基建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 基建工程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工程的保修期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执行。具体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施工管理部门与施工单位约定。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属施工质量问题的,由施工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维修。属人为损坏、使用不当造成的使用障碍及低值易耗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保修期内的正常维护及质保期满后的正常维修由学校维修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三条 在保修期间,施工管理部门应积极主动对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进行回访检查,督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认真执行工程合同所约定的保修条款,并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所规定的保修期限及内容,切实做好保修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程项目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时,施工管理部门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施工管理部门可另行安排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接替维修,并依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第四十五条 工程保修期满后,由施工单位提出工程保修期满申请报告,经使用单位、施工管理部门签字同意后,作为工程尾款支付和工程保修期结束的依据。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园规划与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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