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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后勤集团会计档案管理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7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集团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集团在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是学院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应做到科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第三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其它会计核算资料),由财务部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或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会计档案。每年会计年度终结,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各类会计档案,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后根据院财务处要求移交学院办公室档案科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五条  院内各单位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集团会计档案时,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后勤集团负责人批准,由经手人填写《会计档案查阅登记表》。会计档案在财务部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查阅;会计档案在学院办公室档案科保管的,须由会计人员与学院档案管理人员同时在场查阅。

非本学院人员,因工作需要调阅集团会计档案时,应当持单位介绍信,注明调阅内容,经集团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不得调阅与介绍信注明的调阅内容无关的档案。调阅会计档案时,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不准携带出档案科。

第六条  由于会计人员变动等原因,会计档案需要转交时,须办理交接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收人签字。

第七条  会计档案销毁时,要由档案科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院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以书面形式报经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由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办公室档案科等有关人员共同参加,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

第八条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的内容清点核对,销毁后,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并将监销情况报告院长。

第九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单独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集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后勤集团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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