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档案保管制度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8日  点击数:
第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责任感,熟悉档案保管制度、查(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条 必须建立各类档案移交目录、归档文件目录、案卷目录登记薄。
第三条 接收档案时要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接收档案后要及时做好档案的分类、编目、录入等整理工作。
第四条 各类档案入库时,应检查账、物是否相符。
第五条 密级档案须与开放档案分开存放,由专人负责,专库、专柜保管。
第六条 按保管期限和排架要求整齐有序存放在档案柜、箱内。未装订的档案材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乱放。
第七条 对于借出的案卷必须登记,归还时当面点清无误,及时注销上架,做到帐物相符。
第八条 档案调阅完毕,必须及时入库,上架时要仔细核对档案柜标识与档号是否一致,避免排列错误。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档案带出档案馆,不得随意涂改乱画,不得私自摘抄和随便复印。
第十条 到期档案的销毁,按鉴定销毁制度办理,任何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自行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如遇档案遗失或损坏,直接责任人或保管人需及时写出书面情况报告,按《档案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未经批准,保管人员不得将有关案卷、目录擅自注销。
第十二条 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如发现褪色、破损和变质,经相关业务部门批准,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并在案卷备考表内写明修改原因和时间,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十三条 按规定做好档案工作统计,并向上级有关部门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