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按照学校“十三五”规划和建设应用型大学的总体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开展和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以下简称“众创空间”)建设与项目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按照我校建设应用型大学的总体目标要求,依据《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意见》,落实好众创空间建设工作,规范众创空间入驻项目的管理,保证众创空间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增强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体系的建设,推动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我校在校内设立学生创新创业众创空间,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实践场地,为创新创业项目提供全程指导帮扶和一站式服务,做好项目对接和知识产权交易等服务;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及竞赛活动,组织创新创业类学生开展活动;举办创新创业交流活动,开展相关课程建设及师资培训,与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开展专业教育及校企合作,开展创新创业相关课题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做好学生创新创业活动的考核,为学分转换提供准确依据;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用于表彰创新创业的优秀学生等。
第三条 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由廊坊师范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成立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为众创空间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及各项决议和措施。
第四条 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中介及培训机构、校外投资、众创空间建设等其他市场主体的引进、管理及服务,承担领导小组各项决议和措施的具体落实等。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人(由分管创新创业工作校领导兼任)、副主任1人(由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分管负责人员兼任。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中心,主任由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中心分管负责人兼任,成员为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院系具体负责人员。管委会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适时进行人员调整。办公室负责对在校生进行创新创业培训以及职业素质培训、进行创新创业项目的入驻遴选和管理等具体的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管委会办公室每学期至少向管委会汇报一次工作,日常业务和管理工作对管委会负责。
第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编制众创空间的发展规划及工作总结,及时上报管委会;
2.负责众创空间与校内各部门事务的协调和对外宣传联系;
3.负责众创空间和创新创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创新创业工作相关培训的组织、活动开展及课题研究;
5.负责受理创新创业项目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6.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全程帮扶,做好项目对接;
7.负责对创新创业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监控,防止其出现转租或擅自改变申报项目等违规行为;
8.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新创业项目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9.负责入驻创新创业项目的考核、评比及奖励的发放。
第七条 众创空间设创新创业导师团,邀请教育、金融、法律、工商管理、企业营销、风险投资等方面的专家,以及校内相关单位的教师和管理者为导师团成员。
第八条 对于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将各专业实验室、专业实践基地等作为众创空间的组成部分。
第九条 众创空间为孵化企业(项目)提供综合服务
1.提供创业孵化场地和孵化企业(项目)基本办公条件,并在一定程度上提供最大优惠;
2.协助孵化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事宜及其他业务;
3.负责创新创业项目的开发、对接和引进融投资等服务;
4.提供管理咨询、法律、会计、审计、专利、企业管理、战略规划、市场营销等咨询服务;为入驻企业进行行业研究、项目投资等分析;
5.积极协助孵化企业申请各级科技扶持资金和创业基金及贷款事宜;
6.为有需求的孵化企业(项目)提供与校外企业对接服务。
第九条 众创空间组织开展职业素质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培训
1.面向全校学生定期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培训班;
2.定期邀请专家、教授对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培训与指导,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社团的活动开展;
3.进行大学生创新创业理论与实践性课题的研究;
4.举办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帮助大学生创业者提高科技创业能力。
第十条 众创空间将积极协调,使孵化项目享受省市区及我校鼓励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众创空间积极为孵化项目争取经费,筹措渠道包括学校投入、社会赞助、创业项目自筹、创业项目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或捐赠的资金等,采用项目启动支持、分期资金投入、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孵化项目从事技术创新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的组织和个人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鼓励众创空间内企业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对自主知识产权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孵化项目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众创空间以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为核心目标,以公益性、示范性、专业性为主要特征,以信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体,搭建集政策理论研究、创业指导培训、校企合作和综合服务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对在众创空间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学生免费进行培训和指导,组织咨询以提高创业者的各项技能,促进创新创业项目快速成长并独立经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和遴选程序
1.二级院系在本单位广泛发动,积极征集项目,认真组织申报,并组成专家评审团按照评审条件和要求进行初审,按要求将推选项目报学校管委会办公室,由管委会邀请校内外专家组成评审团,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终审。项目评审采用项目路演和答辩的形式进行;
2.创业团队或个人向二级院系提交《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项目入驻申请表》、创业计划书、项目内部管理制度、项目主要成员简历和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等材料;
3.通过终审的项目经过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时间3天),正式确定入驻众创空间;
4.项目入驻前需要接受管委会针对众创空间管理制度的相关培训,并由项目负责人与管委会签署《入驻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见附件);
5.项目申报工作每学期一次,一般在每学期初进行。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本专科在校学生或毕业三年内的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良好,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处分记录或不良行为记录,对创造发明和创业实践具有浓厚兴趣,善于独立思考,有较强创新意识、科研精神和初步创业能力;
2.项目申请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项目团队,申请人一次只能参加1个项目的申报,不得同时在不同项目之间交叉申报,鼓励学科交叉融合,鼓励跨院系、跨专业联合申报;
3.项目团队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自主研究性学习、创新和创业实践。项目指导教师可以是1人或指导教师团队,指导教师可以跨院系对学生进行指导,每位指导教师每批次只能指导1个项目。指导教师要认真履行指导职责,定期组织项目团队讨论和交流,每周至少与学生团队见面指导1次。各院系应积极聘请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开展创业实践;
4.创业团队成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现象,无违纪违法行为,学习成绩良好;
5.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6.创业项目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选题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符合环保要求;创新性强;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能够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2.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和科研相结合,技术含量高;
3.具备一定的成熟性,思路新颖、目标明确、立论根据充足、技术可行、经费预算合理、市场前景广阔、实施条件具备、具有创新性、探索性和实践性,处于研发过程中的项目,应已经拥有被认可的创新性较高的实用技术和经营构想,并有明确的市场应用目标;处于中期阶段的项目,应有完整、合理及有效的市场经营计划;
4.无知识产权纠纷;
5.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通信、电力)的项目,申请时要有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6.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特别是对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具有推动作用的项目,并能给师生提供便利;
7.以下项目不具备申请资格:建筑业、销售不动产、网吧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
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标准
1.项目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新创业课程或有一定的社会实践经历,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项目团队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和风险承受能力;
3.项目具有创新性、可持续性、可行性及有想象力的市场前景;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具有较为详细的和符合实际的财务分析;
5.项目与专业或科研结合紧密的优先;
6.跨专业、跨院系组队的项目优先。
第十九条 经费管理
1.众创空间可以为优秀创新创业项目提供专项经费支持,经费来源为学校创新创业专项经费、学生自筹、社会融资、项目缴纳管理费和股权分红、校友捐赠等;
2.项目经费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求;
3.众创空间内水电暖网等费用由学校各相应部门承担,主要的装修装饰和办公设备等费用由众创空间专项经费支出。众创空间专项经费设立前入驻的项目需团队自筹解决。
第二十条 场地管理
1.入驻项目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入驻项目的装修装饰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入驻项目的装饰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入驻项目不得擅自对众创空间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入驻项目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管委会办公室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项目入驻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年,入驻协议书每年签订一次,第一年免收场地租赁费及水电暖网等费用。第二年如继续入驻,按使用面积收取相应费用充实到众创空间专项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
1.入驻项目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入驻项目须遵守众创空间的各项规章制度及与管委会签订的协议,如严重违反,管委会有权终止创业团队继续入驻;
3.入驻项目在众创空间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入驻项目需要及时准确地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管委会办公室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管委会办公室针对项目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邀请专家学者或企业家对其进行指导;
6.任何情况下,不得以“廊坊师范学院”名义开展宣传和经营。
第二十二条 安全管理
1.入驻项目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众创空间作息时间;
2.入驻项目成员必须做到离开众创空间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3.由于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入驻项目承担。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项目成员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可疑人员,有义务立即向安全工作处及创新创业与就业指导中心报告;
5.项目成员不得在众创空间区内出现任何有损学校形象及利益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
1.由管委会办公室提供的固定资产及办公设备须编号造册贴签,由专人管理,项目退出众创空间前须退回并保证正常使用;
2.入驻项目在使用固定资产和办公设备过程中需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需照价赔偿;
3.在使用过程中的耗材及维修费用由项目团队承担。
第二十四条 环境管理
1.入驻项目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共区域内的环境卫生;
2.入驻项目成员应保证自己区域内干净整洁;
3.入驻项目成员应注意文明礼貌,自觉维护团队及众创空间形象;
4.严禁衣冠不整或形象不佳者进入众创空间。
第二十五条 管委会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政策
1.免收入驻项目第一年所有场地租赁费及水电暖网等费用,第二年按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2.为入驻项目提供全程持续帮扶,联系相关专业人士为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管委会签订的《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众创空间入驻协议书》、《诚信承诺书》等文件;
2.遵守众创空间的有关管理规定;
3.服从管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事务的协调指挥;
4.按要求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统计数据、工作总结等;
第二十七条 入驻项目的考核
1.入驻项目的考核由管委会组成工作组负责,组长由管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从学校特聘的创新创业导师中选拔5人组成。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两次,一般安排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
2.考核程序
(1)管委会办公室发出书面通知;
(2)入驻项目根据评估考核要求准备材料;
(3)管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考核指标要求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考核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大学生众创空间入驻项目考核量化打分表》进行打分,总分值为100分,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4.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80分以上为优秀,60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不合格。入驻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核不合格:
(1)项目入驻后,未按要求在众创空间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项目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入驻项目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严重损害学校声誉或利益者;
(5)主要负责人违犯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
(6)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7)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8)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者;
(9)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10)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5.入驻项目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新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及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评估合格的项目团队,可根据《廊坊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规定执行相关政策;
2.管委会办公室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并给予奖励;
3.对优秀入驻项目减免第二年入驻应缴纳费用;
4.组织优秀项目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5.将考核结果提供给教务和学生管理部门作为学分转换和奖助学金的发放依据;
6.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勒令退出众创空间。
第二十九条 入驻项目退出机制
1.合同期满退出。入驻项目与管委会办公室签订的入驻协议书即将期满,管委会办公室提前一个月下达合同到期通知书,入驻项目需要在到期前到管委会办公室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2.自动申请退出。因项目团队自身或经营问题等,团队负责人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退出申请,经管委会办公室审核,终止协议,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3.勒令退出。对违法违纪、违反众创空间管理制度和考核不合格的项目,管委会办公室可提出终止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勒令退出。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众创空间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