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科研业绩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师范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科研业绩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师生开展科研工作的积极性,加强科研平台和基地建设,提升科研团队的凝聚力与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增强学校的整体办学实力,更好地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3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奖励的各类科研业绩,我校教职工或学生须为第一完成人、申请人或负责人(下同),我校须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立项单位。由多人合作完成的,第一完成人负责具体分配。
第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的范围中不包含各级教学教改类项目、教学成果奖、教材教辅和科普读物等教学、教改类研究内容。
第三条 申请业绩奖励须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申报,申报成果应是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成果。在职教职工以录入学校科研管理系统的科研成果为基本依据,未按要求录入的不予奖励;离退休人员和学生由个人向所在部门或单位申报,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审核、汇总后,将所报成果的有关材料交科研处。
第四条 我校对予以奖励的成果内容具有明确的知识产权,凡知识产权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暂不予奖励,待争议结束、产权明确后再行奖励。
第五条 同一成果只按最高层次奖励标准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登记成果必须真实,发现弄虚作假或有侵权行为者,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院科字〔2017〕3号)予以处理。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
第七条 获批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予以60万元奖励。
第八条 获批除第七条外其他项目按立项级别和到位经费分别奖励,具体方式如下:
1.级别奖励:国家级项目5万元/项,省部级项目5千元/项;
2.到位经费奖励:纵向科研项目(含协作项目)按到位经费的20%予以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横向科研项目按到位经费(扣除合同中约定为对方购置设备以及直接支付第三方的部分)的10%予以奖励,每人每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论文、论著奖励
第九条 学术论文指发表于有正式刊号的杂志或报纸理论版的理论研究性文章,如符合收录、转载等相关奖励条件,按相应规定执行。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论文要求每篇字数在3000字以上(报纸理论版要求1500字以上),自然科学类论文要求每篇字数在1500字以上,字数不足者减半奖励(未达到要求字数一半的不予奖励)。论文、论著成果还须满足学校关于查重的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条 论文奖励标准(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数据为准)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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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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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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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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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e、Science、Cell、Ann Ma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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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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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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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一区检索、中国社会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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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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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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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二区检索、中国社会科学评价中心发布认定的“顶级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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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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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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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三区检索、SSCI检索、A&HCI学术期刊检索、一类核心期刊、《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人民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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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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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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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I四区检索、《光明日报(理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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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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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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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I学术期刊检索、二类核心期刊、《科技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新华文摘》论点摘编栏目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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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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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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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核心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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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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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被SCI、EI收录检索的文章,申报者按要求提供被检文章明细,由学校统一去权威检索机构办理检索报告,以最终出具的检索报告为准;其他检索期刊由申报者提供权威检索机构出具的检索报告,经科研处审核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是同一人的论文进行认定和奖励的几点说明:
1.二者均为我校教师或学生,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的,其奖励申请由通讯作者提出,奖励按相应标准全额发放至通讯作者,由通讯作者进行再次分配。
2.二者之中有一人为校外人员,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我校的,奖励按相应标准的60%发放。
3.我校教师被认定为论文的通讯作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否则不予认定:
第一,论文的第一作者须为我校在校学生或我校教师在外校兼任硕士或博士生导师所指导的学生;
第二,论文的第一作者是我校教师作为负责人的项目或团队(我校为主持单位)中的一员且所发表论文为该项目或团队的研究成果(以标注为准)。
第三,论文的第一作者和我校教师存在长期合作研究关系(需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 同一期刊如有中文版和外文版,在外文版上发的论文按本期刊中文版的相同级别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和CSSCI来源期刊收录目录(以最新版为准)中所列刊物及《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科技日报》、《经济日报》上公开发表的译文、史志、古籍整理类论文符合条件的按相应标准减半奖励。
第十五条 《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收录的学术成果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六条 《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中国知网数据库出版)中统计的各学科前三家“高被引出版社”(以最新版为准)出版的学术专著,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每部奖励3万元:
(1)作者长期从事本行业研究;
(2)学术专著的研究内容与该著作出版社所在《中国高被引图书年报》中统计的学科研究内容一致;
(3)作者发表了一定量相关论文,每10万字著作应有不少于1篇高水平论文支撑,论文须在参考文献中与相应章节对应;
(4)每部著作字数应不少于10万字,不足10万字的减半奖励。
第四章 获奖成果奖励
第十七条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励金额为国家奖金总额的三倍,最少不低于50万元。
第十八条 获省部级优秀成果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40万元、20万元、5万元;河北省社科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3万元、1万元、5千元。
第十九条 获得全国“五个一”工程优秀成果奖、文艺振兴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美术作品展、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电影“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电视“金鹰奖”、中国戏剧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舞蹈“荷花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及入选奖奖金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应省级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以上奖励中,对于无等级之分,只有入选的奖项按对应级别的二等奖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我校为合作请奖单位获国家级奖励的奖励计算至第五合作单位,获省部级奖励的奖励计算至第三合作单位,其余不再奖励。合作请奖的奖励方法如下:我校为第二合作请奖单位按奖金总额的30%进行奖励;我校为第三合作请奖单位按奖金总额的20%进行奖励;我校为第四、第五合作请奖单位按奖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
第五章 其他业绩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为第一依托单位申请到的科研平台(含人文社科基地、协同创新中心、智库、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国家级平台每个奖励10万元,省部级平台每个奖励5万元,厅局级平台每个奖励1万元;对于有经费支持的科研平台按年度到位经费的5%予以奖励,其中国家级平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省部级平台最高不超过5万元/年;厅局级平台最高不超过1万元/年。
第二十二条 授权发明专利奖励金额为1.5万元/项。授权并实施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转移转化收益分配问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认)定的新品种:
1.国家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奖励金额为5万元/个。
2.省级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的新品种奖励金额为2万元/个。
第二十四条 制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须正式颁布):
1.国家标准奖励金额为2万元/项。
2.行业标准奖励金额为1万元/项。
第二十五条 应用性科研成果(研究报告、调研报告等,不是建议和意见)得到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40万元;得到省委书记、省长及中央国家部委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20万元;得到市委书记、市长及省厅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项奖励2万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未列出的其他高水平成果,可由单位或个人向科研处提出认定申请,科研处审核后提交学校学术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要加强对受理成果的学术性的评议,对学术性存在质疑的成果,有权降低其业绩奖励额度。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的问题,在以后的同类问题中将不再复议。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院科字〔2013〕5号)和《廊坊师范学院科研业绩奖励办法补充说明》(院科字〔2015〕9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