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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修订)
院字〔2018〕53号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9日  点击数:
为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提升学科专业团队建设水平,提高教职工整体素质,根据国家和河北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一、教职工培训工作要贯彻思想政治素质与业务水平并重、岗位知识技能培训与学历提高并重、培训内容与岗位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
二、以学科专业建设为主线,按需培养,重点鼓励一线教师提高科研学术水平,或增加实践性经验。
三、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
第二章 进修培训类型
一、国内进修培训
(一)攻读博士学位;
(二)攻读硕士学位;
(三)短期业务培训和岗位培训;
(四)访问学者或专题(课程)进修;
(五)实践性进修(培训)。
二、出国(境)进修培训
(一)临时出国(境)培训;
(二)出国(境)留学。
第三章 审批和管理
各教学单位制定师资队伍长期培养计划和五年具体培养方案,明确培养方向和培训内容,方案经学校研究后实施。凡未列入计划的申请,一般不予批准。原则上一线中青年教师每五年脱产进修半年;管理、教辅岗位人员每年岗位培训一般不少于1周;工勤岗位按工作需要安排技术培训;教学骨干和学术带头人每三年至少交流、访学一次。各种进修、培训时间超过6个月的需与学校签订进修协议。所有进修培训均需经学校批准,未经批准者不得离岗进修。
一、国内进修培训
(一)攻读博士学位
鼓励硕士研究生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培养形式原则上为“定向”,进修期限以招生简章中所规定为准,最长不超过四年。
1.各教学单位于每年11月底前,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情况制定下一年度教职工进修计划,报送人事处,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下达计划。
2.符合培训进修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进修申请表》。各单位根据培训进修计划、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择优推荐,由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汇总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需由校长办公会审定。
3.凡经学校批准的进修者,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人事处备案,同时签订进修协议(协议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单位、人事处各执一份)。完成协议签订后方可离岗。  
4.规定进修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内学校发放同类人员全额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奖励绩效。
5.进修结束后应及时返校报到。报到时本人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和学籍档案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人事处验收后存档。
6.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学费、论文答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不超过5万元。
7.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可参与学校的职称评定,其他类型进修参照执行。职称评定需符合学校职称评审的各项要求,其中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视为合格,以就读学校署名发表的论文允许作为业绩成果参评。若申报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学校将在其毕业且按期返校工作后进行聘任。
8.由于专业教学需要,进修期间仍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综合目标奖发放办法,并在年终考核时允许其参加各等次的评定。
9.非教师原则上不安排长期脱产进修。如有申请报考“定向”攻读博士学位者,需经所在部门和报考专业归属的二级学院研究同意,明确其返校后的教学工作岗位并列入二级学院进修计划,报校长办公会审定。进修待遇与教师进修相同。
10.如申请“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须经学校批准,录取后及时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鼓励读博期间承担教学工作任务,学校按外聘教师标准支付课时费;毕业时如有意愿返校工作,学校按照规定程序优先选聘,享受选聘时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应待遇,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五万元。
(二)攻读硕士学位
学校仅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取得硕士学位后,学校予以报销学费、论文答辩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不超过1万元。
(三)短期业务进修和岗位培训
系指培训期限不超过3个月的校内外岗位培训和业务进修。校内岗位培训由相关部门和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外岗位培训和短期业务进修主要针对学校工作需要和上级指令性培训。
1.教师需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非教师由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批准。
2.进修培训期间,学校发放全额的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奖励绩效。所在单位、部门自行制定综合目标奖发放办法。
3.取得相关证书并返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进修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不超过4千元。其中指令性培训进修费用全额报销。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
(四)访问学者和专题(课程)进修
1.纳入国家计划的访问学者,按上级通知规定执行,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汇总,由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其他类型的访问学者和教师国内进修3个月以上者,由个人提出申请,符合教师培养方案的,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汇总,由学校主管领导审定。
3.以脱产形式访问和进修的,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全额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以及60%的岗位奖励绩效。
4.以在职形式访问和进修的,学习期间发放全额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岗位奖励绩效。教学工作量部分,由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综合目标奖发放办法,并在年终考核时允许其参加各等次的评定。
5.取得相关证书并返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进修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总计不超过8千元。
(五)实践性进修(培训)
实践性进修(培训)应由各教学单位统筹规划,以应用型学科专业为导向,每年选派教师全职到企业或相关单位进行实践进修。进修前要提出科研要求,进修结束后依此考核,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1.应用型专业原则上每年选派1名教师到企业或相关单位实践进修,期限一般为3-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2.进修前由所在单位与实践单位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就进修期限、培训目标、工作内容、管理考核、薪酬待遇等做出约定并报人事处备案。进修期间学校发放全额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奖励绩效(需核减实践单位发放的薪酬数额)。
3.由于专业教学需要,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的教师,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综合目标奖发放办法,并在年终考核时允许其参加各等次的评定。
4.进修结束后,实践单位收取进修费用的,学校予以报销进修费用每人每年不超过5000元。
二、出国(境)进修培训
(一)临时出国(境)进修培训
系指出国(境)期限不超过3个月,且为学校批准的公派进修培训。
1.由所在单位在上一年度报外事工作办公室立项并申请预算,按外事工作规定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2.进修培训结束后,学校按立项预算予以报销经费。
3.进修培训期间,发放全额的基础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奖励绩效。所在单位自行制定综合目标奖发放办法。
(二)出国(境)留学
系指出国(境)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进修和培训,分为公派和自费两种情况,其中公派包括国家公派和学校公派两种形式,学校公派须获准立项并按财务管理规定列入当年相关经费预算科目。
学校鼓励公派出国(境)留学,公派出国进修需符合教师培养方案和相关项目要求,由所在单位报外事工作办公室,按外事工作规定权限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其中申请出国(境)攻读博士学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处和外事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按外事管理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1.经批准的国外非学历培训,培训期间学校发放全额的基本工资和基础绩效,以及60%的岗位奖励绩效。经费按项目规定报销。
2.国家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进修期限内发放同类人员全额基本工资和岗位奖励绩效。学校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规定进修期限(最长不超过四年)内发放同类人员全额的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岗位奖励绩效。
申请自费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参照国内进修中申请“非定向”攻读博士学位规定执行。
3.公派留学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后须按期返校报到。报到时,本人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学历(学位)证书、外文成绩单的原件、翻译件及复印件交人事处验收存档。
4.公派留学人员取得博士学位并按期回校工作后,学校予以报销学费、国际旅费、签证费、住宿费四项总费用的80%,总计不超过10万元。申请到部分校外资助的,学校报销校外资助后上述四项总费用剩余部分的50%,总计不超过10万元。以上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申请到全额资助的,学校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其他要求参照国内进修中“定向”攻读博士学位执行。
5.博士以下学历的出国留学原则上不予审批,如确为工作需要,需教学单位单独申请,按外事管理规定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章 附 则
一、本文中“教师”特指专任教师。其中国内进修培训中的第(四)、(五)项和出国(境)进修培训的申报资格限定为教师。
二、本文中“在职”指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进修培训。
三、学校中层干部、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离岗进修,需先提交组织部审定,经党委常委会同意后依照上述相应类型进修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批,
四、学历进修申请每年受理一次,截止时间为1月1日;非学历进修或培训的申请每年受理两次,截止时间分别为1月1日和7月1日。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申请进修不予批准:
(一)不服从工作分配或未完成学校布置的工作任务;
(二)未被聘任或在受党纪政纪处分期间;
(三)申请出国定居或申请调离学校期间;
(四)近3年来有1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五)其他不适合批准的情况。
六、各单位、各部门须按进修人员实际情况如实报送考勤。
七、进修培训时间6个月及以内的,培训结束后提交书面报告;6个月以上的需要每半年提交一次书面报告。汇报本人学习情况和思想情况,由所在单位、部门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和人事处。
八、进修人员在学习过程中由于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完成学业而需要延长进修时间者,须在原批准期限提前30天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延长期限和理由,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进修时间。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原申请期限的1/3,且一般只能申请1次。
九、攻读博士学位回到工作岗位后需为学校继续服务8年,其他脱产进修一年以上者服务期为5年。进修结束后不能回校工作者,需返还学校在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薪酬、福利待遇和支付的其他费用,并按规定服务期限乘以每年1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按期返校工作,但未满服务期限申请调离、辞聘或辞职者,需按未达到服务年限的比例返还学校在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薪酬、福利待遇、支付的其他费用以及返校后按高层次人才享受的优惠待遇,并按达到服务期限的差额年份乘以每年1万元的标准向学校缴纳违约金。
十、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教职工进修培训管理规定》(院字〔2017〕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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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