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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31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和来校工作的外来人员安全,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及省政府、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除本校在编或在岗的教职工、在校生以外的所有来校务工、经商人员,包括外单位来校服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和其他服务人员以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外聘务工人员和校内商业用房经商务工人员。
第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应遵循“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谁联系,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容留,谁负责”的原则;同时实行“三级管理”制度,即安全工作处统一管理,主管责任单位(部门)归口管理,自我管理单位自我管理。
第四条 安全工作处对外来施工单位或务工人员监督检查;主管责任单位(部门)为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各二级单位(部门);自我管理单位为外来务工人员单位,包括各商业网点、食堂承包商、物业管理单位、外来成建制单位等外来单位。
第五条 自我管理单位入场前,与安全工作处签定《校园安全施工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做好各项工作。主管责任单位(部门)负责统计并汇总外来务工人员信息并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登记备案。
第六条 安全工作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校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身份明。
(二)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住宿场所安全检查。
(三)指导并督促主管责任单位(部门)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安全教育。
(四)加强施工现场、商业网点、食堂等场所检查,发现没有签定《校园安全施工协议书》进场施工单位,立刻停止施工,有违规操作或身份不明务工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五)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凡在学校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主管责任单位(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明确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和安全施工管理。
(二)严格用工手续。不得聘用无身份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确保每个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校,危及校园安全。非廊坊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内连续作业一周以上的,需按照廊坊市有关户籍管理规定到所属派出所办理居住证。
(三)食堂员工定期进行体检,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可疑情况的,及时向安全工作处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四)登记备案制度。凡外来务工人员都必须遵守登记备案制度,在校内连续作业一周以上或因需要经常进出校园的外来务工人员,须由主管责任单位(部门)审查,并持《廊坊师范学院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统一到安全工作处登记备案,并办理《廊坊师范学院施工场地出入证》。
(五)安全教育。负责对本单位(部门)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六)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如建筑施工队、装修队、维修队、绿化队等)要建立治保组织,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并接受安全工作处检查指导。
(七)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与其他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八)协助公安机关、安全工作处查处本单位(部门)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九)及时做好外来务工人员变动情况登记,并将变动情况及时报备安全工作处。
(十)做好本单位(部门)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自我管理单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要落实安全责任人。
(二)进校之前,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有关治安管理手续和防火安全手续,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同时办理《廊坊师范学院施工场地出入证》。
(三)对务工人员做好法制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治安防范教育、防火安全教育、安全生产教育、交通安全教育等各项安全教育。
(四)外来务工人员辞职、辞退和中止聘用,要在七日内通知安全工作处。
(五)要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杜绝各类安全事故和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随时接受安全工作处、主管单位(部门)的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工作。
(七)自我管理单位应与雇用人员签定用工合同,办理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自己解决劳务纠纷,劳务纠纷与学校无关。
第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配合学校及自我管理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二)自觉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和校园环境,不损坏学校设备、设施,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
(三)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四)不得翻爬围墙,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
(五)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违章电器,动用明火需申请报批,严禁携带或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不得私自留宿他人或男女混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不得在校园内饲养猫、狗等宠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学习和正常生活。
(七)进出校门须文明着装,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八)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须服从管理,减速慢行,有序停放。
(九)不得唆使或纵容亲朋违反校园管理规定。
(十)不得擅自进入学校办公区、教学区和学生公寓,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及其它有碍校园安全的事。
对违反以上规定者,将根据情节给予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当事人可予以辞退;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凡在校内安排外来务工人员住宿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所须符合消防和治安安全管理规定,主管责任单位(部门)须到安全工作处办理登记备案,并和自我管理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和检查。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施工人员的住宿由成建制施工单位统一管理、集中住宿。施工现场和施工人员集居区要与校园教学、生活区相对隔离。成建制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集居区须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明确安全责任人,做到管理制度、人员名单上墙。
第十二条  凡因对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不善,造成恶劣影响的自我管理单位,主管责任单位(部门)应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工作列入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对在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在维护校园安全方面作出贡献的外来务工人员,学校将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廊坊师范关于“三工三队”管理的暂行规定》(院保字〔200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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