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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7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校园交通秩序,预防和处置校园交通安全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廊坊师范学院主校区、固安校区内的道路、行人、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机动车有关交通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是校园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校园实行行人优先通行原则,一切车辆应避让行人。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在本部门、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发生。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遵守、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八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安全工作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交通设施及道路管理
  第九条 主校区、固安校区根据校内实际应设置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栏、标志线、机动车停车泊位、减速带、凸面镜、警示标志、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挡、占用交通设施。广告牌、宣传橱窗、管线、植物及简易建筑等不得妨碍遮挡交通设施,影响对行人和驾驶员的警示作用。
  第十一条 因施工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安全工作处的同意方可移动。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内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必须经过安全工作处批准。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门人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以防影响交通。
  第十四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学校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排除。
  第十五条 禁止在校园内道路上随意泊车、堆放物品和其他妨碍交通安全通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主校区、固安校区有权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对在校内举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的,应提前公告。
  第四章 行人、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口警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八条 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或靠路边行走,在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在规定或划定区域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十九条 行人不准在道路上坐卧、打闹、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准毁损交通指示标志,不准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 禁止在主要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其它有防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二十一条 人力(电动)三轮车等车辆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不准双手离把、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师生员工、离退休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不服从管理者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管理的,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六条 自觉服从交通指挥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出入校园所有机动车辆进行规范管理,教师、学生车辆到安全工作处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食堂、超市等长期出入校园的车辆,到安全工作处办理“车辆通行证”;外来车辆进出校园实行登记换证制度,登记核实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二十八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行驶或停放,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九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禁止在校园内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行车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在校园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
  第三十条 主校区、固安校区禁止拖拉机、农用车、教练车、出租车驶入校园,如遇特殊情况或需要,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驶入校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三十二条 外单位或个人车辆未经同意不准停放在校园内过夜。消防栓周边3米以内及消防通道禁止停放车辆。
  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培训,并严禁驾驶人酒后在校园驾驶车辆。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车辆安全管理或报安全工作处,由安全工作处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
  第三十六条 大型客车需经安全工作处批准后方可进入校园,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三十七条 对于停放在校园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非教职员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门口警卫人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询查,经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门口警卫人员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四十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车辆,须凭主管单位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门口警卫人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安全工作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四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口警卫人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四十三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安全工作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原则上不准入校,确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安全工作处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 交通违规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学校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的人员和车辆驾驶人,学校安全工作处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违规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学校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拒不改正,情节恶劣的,安全工作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部门进行处置,尽快恢复交通秩序。
  第四十六条 对施工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或影响交通的,学校安全工作处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四十七条 对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教职工及家属车辆,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情节严重者,安全工作处应将违规车辆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收回其校内通行证,严禁进入校园:
  1.酒后驾驶车辆;
  2.无证驾驶车辆;
  3.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
  4.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等其它违反校园交通规定且不服从管理;
  5.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
  第四十九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毁损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安全工作处,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安全工作处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必须报警处理。
  第五十一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做好现场保护,并迅速报告安全工作处和“122”报警,安全工作处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尽快恢复交通。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摄现场照片。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五十四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学校内被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安全工作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五十六条 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廊坊师范学院主校区及固安校区。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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