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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师范学院工作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6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用车租赁管理,保障工作出行和校区通勤,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河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北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车改办[2023]2号)、《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省直事业单位车辆租赁管理的通知》(冀财资函[2023]139号)、《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车辆租赁管理的通知》(冀教后函[2024]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应优先选择校内公务用车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租赁用车的,须遵循规范管理、节约高效、保障安全、服务工作的原则,优先使用河北省公务用车信息化管理平台进行车辆租赁(以下简称公车平台),且严格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车辆租赁管理的通知》(冀教后函[2024]21号)等文件规定执行,不允许租用超标车辆。
第二章 使用范围及分类
    第三条 各部门、单位租赁用车的使用范围分类。
    (一)业务活动用车
    用于跨校区通勤、各类评估认证工作、各类培训工作、高层次人才、实习实训、招生就业、校企合作、外事活动、外出学习考察调研、邀请专家讲座,师生集体活动、承办大型赛事、走访慰问、应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等工作用车。
    (二)公务活动用车
    用于上级组织的重要会议、上级领导来校检查调研等重要公务、办理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类公务,机要通信。
    (三)科研用车
    从事科研工作的车辆租赁业务。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四条 学校按照租车用途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实行分类负责管理。
    (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统筹对全校社会化租赁用车业务的使用范围、租车流程、管理规定、应急处理等进行规范并制定学校具体管理规定;负责履行向上级有关部门请示、报备程序。
    (二)公务活动用车及业务活动用车的审批由各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学校跨校区通勤车辆,由空港校区具体负责管理(包括选定租赁公司、洽谈价格、日常规范使用等);科研活动用车由科研处归口管理;当租车金额超过部门审批权限时需履行学校财务审批制度。
    (三)用车部门负责租车报销业务。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用车单位在租车前,须先通过“钉钉客户端”填写“公务车使用申请”在确认校内公车不能满足用车需求时,才可履行租车程序。租车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测算成本,避免浪费。(如:1至2人租用一辆轿车)
    第六条 公务活动租车,必须在公车平台中完成租赁。
    第七条 业务活动租车,应优先在公车平台中选择。若平台中的租赁公司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情况下,须通过线下比选的方式优先在平台内选择租赁公司;如租车价格仍然过高,可通过再次比选确定价格低、服务优且按规定安装单北斗定位的其它社会租赁公司。
    第八条 科研活动租车,参照《廊坊师范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2024院科字1号)执行,其中由学校校内科研经费安排科研项目的租车,须参照业务活动用车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 公务活动、业务活动用车,一次性租赁车辆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台,且不得有一次性租车超过3个月的长期租车,不得通过多次短期租车等方式变相长期租车,如有切实需要,由用车单位提前15个工作日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车原因、用车数量、车型等信息,经相关业务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学校党政办公室报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用车,用车后5个工作日内用车单位向学校办公室备案;发生公共卫生事件或国家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时,用车单位可先安排车辆,后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报备;使用科研经费(人才类)租车时,在不违反预算、采购、资产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车辆租赁管理的通知》(冀教后函[2024]21)要求,无需向学校党政办公室提出备案及申请。
    第十条 所有使用公车平台的租车业务,在校内审批流程(钉钉客户端)完成后,由用车部门负责在公车平台上提出申请,用车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公车平台审批后按照租车流程做好后续租赁服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用车租赁工作,做好相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二条 租车单位要加强对所租车辆车况、司机等情况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公车平台反馈。短期交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必要时也要考虑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用车租赁费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各部门、单位用车租赁费用从相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用车结束后,选择公车平台用车的部门凭校内审批单、租车合同和公车平台生成的三单及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等凭证,按财务程序报销租车费用;未选择公车平台用车的部门凭校内审批单、租车合同、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等凭证,按财务程序报销租车费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从严把控用车租赁管理并做好监督工作,学校党政办公室、审计处、纪委办公室每季度对用车租赁经费开支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发现的用车租赁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廊坊师范学院《用车租赁管理办法(试行)》(院字[2019]11号)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车辆租赁管理的通知》(冀教后函[2024]21号)等文件执行。
      此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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