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规章制度 
廊坊师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09日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河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参加会议、考察调研、学习交流、评估评审、检查指导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基本原则
(一)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二)坚持按来访目的、要求和事项统一标准、对口接待、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接待规范
第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原则上只可安排一次,一般安排在校内餐厅。校内餐厅不能满足接待需求时,可在校外符合规定的餐厅安排用餐。用餐标准可根据廊坊市公务接待以及会议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限定。接待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员不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员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用餐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六条 来校商谈各类经济活动或有偿、售后服务的公务活动不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校做学术报告、讲座等情况,凡是学校支付报酬的,原则上不安排公务接待工作餐,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只可安排工作简餐,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工作餐。
第七条 接待住宿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安排标准间为主,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八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用车,应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和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九条 学校重要公务接待,包括接待来校视察指导工作的领导、重要嘉宾,各类重要会议、签约等大型综合性仪式活动,经校领导批示由院长办公室牵头的接待活动等,由院长办公室作为接待单位制定接待方案,并向学校分管院长办公室的校领导报告请示。
第十条 到学校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对口业务交流、调研、检查,或确因工作需要邀请的人员,由各对口部门、单位负责接待工作。
第十一条 需要校领导参加的重要接待活动,接待部门、单位提前与院长办公室沟通,院长办公室协调好校领导行程安排。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报批,后执行”制度。接待部门、单位提前准确完整填写《廊坊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廊坊师范学院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1、2),经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校领导审批。党政部门、教辅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报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逐级审批;二级学院接待报院长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批,额度超过部门报销审批权限的,按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程序。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批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结算方式原则上采用公务卡结算,严格报销审核。接待费凭据报销,报销凭据应包括财务票据、公务接待审批单、公务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邀请函或其他佐证材料),工作餐费报销原则上还需要提供用餐消费水单(点餐消费明细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十四条 非特殊情况,各部门、单位不得以口头、电话等形式申请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接待的,发生的费用由经办人自行支付。
第五章 接待要求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工作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严禁大吃大喝、赠送礼品、礼金及有价券(卡)、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严禁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或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第十六条 严格纪律要求,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多报、乱报,自吃自报等行为,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有关涉外公务接待,按照《廊坊师范学院外宾接待管理规定》院字〔2017〕69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廊坊师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暂行规定(修订)》(院字〔2017〕68号)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廊坊师范学院
廊坊师范学院党政办公室 电话0316-2188211
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100号 邮政编码:065000